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攀枝花学院医学院大光明奖学金管理办法
2019-09-20 09:17  

攀枝花学院医学院大光明奖学金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关系,优化合作办学的功能,着力提升学生的就业创业竞争力,落实企业反哺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,激励学生立足专业、奋发图强、潜心学习、刻苦钻研,经过友好协商,四川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在医学院设立“大光明奖学金”,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大光明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,对学生的思想品德、学习成绩、实训表现、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,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。

第三条 大光明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医学院眼视光技术专业(大专)的学生。参评专业在校二、三年级的同学都可参与评奖。

第二章 大光明奖学金评定条件

第四条  获得大光明奖学金的基本条件:
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法律法规,思想积极上进;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;

(二)明礼诚信、团结友善、勤俭自强,道德品质优良;

(三)学习态度端正、勤奋刻苦,成绩优良;

(四)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,自觉锻炼身体,达到《攀枝花学院文明寝室创建考核管理办法》;

(五)综合考评优良,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。

第五条 大光明奖学金的评选要求

(一)学习成绩(20%):

学习目标明确、态度端正、热爱所学专业、专业基础知识过硬、学习成绩优异,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,学年成绩绩点≥2.3

(二)实训或实习表现(40%

实训或实习期间,表现积极,严格遵守实训或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,积极配合实训或实习工作,评定成绩优异。

(三)职业素养(20%

具有良好的职业态度和职业素养,热衷于本专业的学习,积极参加本专业有关的技能竞赛和活动,具有一定的敬业精神和团队意识。

(四)综合实力(20%

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积极参与学校或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。

第六条  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参评资格:

(一)休学或保留学籍的;

(二)学年考试课程、考查课程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的;

(三)受到校院两级处分的(含通报批评);

(四)因违反法律、法规受到处罚的,受学校违纪处分的;

(五)学校或院(系)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。

第三章  大光明奖学金名额和奖励办法

第七条  大光明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,评奖时间定为当年度的9月,总额为2万元/学年,名额为10/学年,奖励金额为2000//学年。获奖在校生可以次年重复参与评选。

第四章  奖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

第八条  医学院成立大光明奖学金管理委员会,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负责,成员由学生科、教务科、办公室、分团委负责人及全体辅导员、班主任组成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学生科。

第九条 医学院大光明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,负责制定、修改奖学金管理条例,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,审批全院奖学金的获奖名单,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它重要事项。眼视光技术专业各班团支部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,负责本班奖学金的推选工作。

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工作程序

第十条  大光明奖学金评审程序:

(一)学生本人提出申报;

(二)眼视光技术专业各班团支部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,由班长、团支部书记、主要班级干部及学生代表等参加。由评定小组确定初选名单后报辅导员,辅导员审核后上报医学院学生科。

(三)经学生科审核,确定候选名单,提交院务会讨论确定。

(四)医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。

第十一条  奖学金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。

第六章    

第十二条  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参评资格的情况的,应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学金。

第十三条  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有异议者,可在初评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公布之日起5日内(指工作日,下同)向医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,医学院大光明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。如学生对医学院奖学金评审管理委员会答复仍有异议,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日内向学校学生处申诉。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受理工作。

第十四条  本条例由医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  本条例自915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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