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维护学院声誉,规范就业行为,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书及协议书的管理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》和《攀枝花学院毕业生推荐书及就业协议书暂行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:统招全日制本、专科毕业生就业推荐书、就业协议书均由校招生就业处按教育部规定格式统一印制,学院毕业班辅导员负责就业推荐书、就业协议书编号、发放、管理工作,任何人不得自行印制,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第二条:推荐书、协议书发放对象为国家任务统招、取得我院正式学籍、具备毕业派遣资格的本、专科毕业生。
第三条:推荐书和协议书均由毕业班辅导员负责收取一定工本费(按招生就业处规定)后到招生就业处统一领取并妥善保管,按照招生就业处的相关要求统一编号后于每年11月初发放给毕业生。
第四条:推荐书个人信息及个人鉴定栏目由毕业生本人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,毕业生实习前辅导员负责对推荐书和协议书中学生个人信息审核;毕业生实习前辅导员做好对毕业生的综合鉴定,教务科做好毕业生各科成绩的审核盖章工作,最后经学校招生就业处签章后向用人单位推荐。
第五条: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个人如实填写之后交由用人单位签署接受意见,最后到招生就业处签署学校意见。协议一式三份(分为红、黄、绿三种颜色,用人单位黄色、毕业生绿色、学校招生就业处红色,各持一份),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,应立即将学校所持一份上交学校招生就业处,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。
第六条:推荐书、协议书上所列项目必须按要求全部填写,不允许留有空白(没有的项目应当填写“无”),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,如有弄虚作假者,将由毕业生本人和辅导员人承担一切后果。
第七条: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,协议书上的任何内容不得涂改,就业协议书复印无效。
第八条: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编号,每位毕业生均有一个唯一的协议书号码,毕业生如因录取研究生、双学位、自费出国留学或自愿申请等而不参加就业者,须立即将协议书交回校招生就业处。推荐书、协议书严禁私下转让或复制,否则将向学校建议取消其升学、就业等的相应资格。
第九条:推荐书若不慎遗失,由毕业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,陈述遗失经过,经所在院(系)总支书记签字同意交学校招生就业处,经核实并缴纳工本费后可以补发。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,协议书遗失不补。
第十条:推荐书、就业协议书因出现印刷质量问题,可随时持原件到学校招生就业处更换;因填写错误要求更换者,交回原件并缴纳工本费后更换。
第十一条: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,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,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,应在“备注栏”内注明,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。
第十二条:就业协议书上交截止时间为次年5月15日,在规定期限内未上交协议书的毕业生,学校招生就业处视其为无接受单位,其报到证、户口迁移证、档案等转回生源所在地(市)的人事局(人才中心)。
第十三条:协议书一经三方签字即生效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签约各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,一方违约的,应向另两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。
第十四条:毕业生违约的,在征得学校、用人单位的同意并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后,方可申请将报到证、户口迁移证、档案等转到新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(市)的人事局(人才中心)。未征得学校、用人单位的同意,则该生派遣方案不变。
第十五条: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,务必弄清楚用人单位是否接收户口迁移证、档案,并将结果明确告知毕业班辅导员以便制定派遣方案;若因学生本人未弄清楚或未明确告知毕业班辅导员,造成误派的,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。
第十六条: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其解释权归攀枝花学院医学院。
攀枝花学院医学院
2007.10.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