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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给予向志刚、向毓钟、岳红体同学处分的决定

发布日期:2020-11-10

向志刚,男,四川省绵阳市,学号:201711006071,2017级临床医学本科2班(附院);向毓钟,男,贵州省铜仁市, 学号:201711802001,2017级临床医学本科2班(附院);岳红体,男,四川省凉山州,学号:201711006201,2017级临床医学本科2班(附院),于2020年11月4日晚上7点在附院学生宿舍楼5楼因琐事与何玉丰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打,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。根据《攀枝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第九条要求,给予向毓钟记过处分,处分期自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5月10日;给予向志刚、岳红体警告处分,处分期自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2月10日。

如果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医学院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诉。

攀枝花学院医学院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0年11月10日